,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1.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2240號.裁判日期:.,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判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74條·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274條規定: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普通殺人罪被規定在第271條,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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