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 ...,關於賭博行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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