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62條.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 ...,2020年11月13日—第162條(普通縱放或便利脫逃罪)I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Ⅱ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刑法162刑法163脫逃罪構成要件刑法164刑法167刑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何項不屬於該條規範之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法(分則)刑法163刑法 161 162脫逃罪構成要件刑法164頂替罪 構成要件冒名 刑法第 161 條刑法 藏匿 人犯刑法163構成要件疏縱人犯構成要件縱放人犯定義疏縱人犯行政責任刑法162刑法213刑法164構成要件頂替罪構成要件藏匿人犯罪構成要件刑法165頂替罪車禍刑法166刑法214刑法167刑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何項不屬於該條規範之人便利脫逃罪加重縱放罪外役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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