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為辦理各地區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業務,特設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第2條分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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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為辦理各地區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業務,特設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第 2 條分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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