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16

條文內容·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16

條文內容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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