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招危難--你不是別無選擇

2005年9月25日—刑法第二十四條(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招危難--你不是別無選擇

2005年9月25日 — 刑法第二十四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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