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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賭博行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為普通賭博罪。第268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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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賭博行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為普通賭博罪。第268條規定 ...

  • 中華民國刑法§266 | 愛學習

    條文內容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 ...

  • 中華民國刑法§266 | 愛學習

    條文內容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賭 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 賭 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 ...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268、269 條(102.01.23 版) | 愛學習

    2013年1月23日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 ...

  • 中華民國刑法§266 相關判例 | 愛學習

    判例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 ...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1分鐘AI白話文解說 | 愛學習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 ...

  • 8 | 愛學習

    關於賭博行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為普通賭博罪。第268條規定 ...

  • 賭博罪構成要件是什麼?網路簽賭下注也算違法! | 愛學習

    依賭博罪刑法第266條規定,不論民眾是實體賭博或線上賭博,凡涉及賭博行為,賭博罪罰則最高重罰5萬;針對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者,則根據刑法268條判決,得處3年以下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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